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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双)行罚决字〔2025〕1333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6:16:59点击次数:61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双)行罚决字〔2025〕1333号

违法行为人冯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10月05日06时许,在工作中发现:冯xx与孙xx之前系情人关系,2025年10月5日4时许,冯xx自行进入双井镇照河社区孙xx家中,冯xx想与孙xx发生关系,在孙xx家中冯xx脱光衣服并且搂抱并且摸孙xx,当时孙xx并未同意与冯xx发生性关系,随后冯xx离开。

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家中钥匙对比图、违法行为人指认内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冯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捌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捌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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