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棘)行罚决字〔2025〕1332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6:16:17点击次数:40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棘)行罚决字〔2025〕1332号
违法行为人李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9月29日06时许,xxxxxx村村民李保x在xx村的群(同心圆微信矩阵工作群)里辱骂村干部。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证人证言、聊天记录(语音),违法行为人李保x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xxx,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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