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30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6:15:52点击次数:63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30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13赌博案 李怀x、杨xx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仕望集陈x被寻衅滋事案 李xx寻衅滋事案 栗xx家寻衅滋事案 张保xx寻衅滋事案
现查明:2025年10月2日 20时30分许,在魏县魏城镇锦绣花苑小区x号楼xx元17楼xx,刘xx无故闯入耿xx家中,让刘xx离开不离开,后民警到现场后打开屋门,刘xx手持两把刀乱挥,后被民警带离现场。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出警视频,违法行为人刘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玖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玖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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