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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南)行罚决字〔2025〕1331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6:15:30点击次数:4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南)行罚决字〔2025〕1331号

违法行为人杜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9月2日上午12时许,杜连x酒后在魏县南双庙镇xx村南头无故将正在捡废品的郭xx的脚蹬三轮车推走,价值500元上下。

以上事实有报案笔录,违法人供述与辩解,视频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杜xxx行政拘留八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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