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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1335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6:15:09点击次数:51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1335号

违法行为人邵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回隆x南街西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xxx,xx。

违法经历:因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被判处缓刑。

现查明:2025年10月1日,因村里挖沟排水问题,河北省邯郸市魏县回隆x南街西x居民邵x,用手机拍摄辱骂村干部的视频,并发送到回隆x南街西x微信群内(微信群成员约400余人),在村里造成很坏影响。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辱骂视频、违法行为人供述、违法行为人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邵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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