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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环)行罚决字〔2025〕1318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6:13:39点击次数:40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环)行罚决字〔2025〕1318号

违法行为人申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9月4日,申永x在位于魏县xxxxxx村开发区路x,在未办理环境评价等法律手续,未安装防治污染环保设施情况下,在利用聚丙烯片料加工生产塑料颗粒时,加热产生的废气未采取收集处理等环保设备,直接向大气排放,对当地环境造成污染。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邯郸市生态环境局魏县分局移交材料、违法人申永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申x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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