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野)行罚决字〔2025〕1319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6:11:53点击次数:2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野)行罚决字〔2025〕1319号
违法行为人郭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出生,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23年10月23日,因马xx被强奸案,被魏县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4年5月3日23时许,违法嫌疑人郭xx、栗x天、张x、马xx在野胡拐乡洪湖社区门口因故对曹xx进行殴打,经鉴定,曹xx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法医鉴定意见、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玖佰玖拾玖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玖佰玖拾玖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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