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1316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6:10:00点击次数:70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前)行罚决字〔2025〕1316号
违法行为人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9月26日10时许,我单位民警在走访期间发现魏县xxxxxxx村生活一名外籍妇女,经进一步核查,自称:LAM THANH TAM(林xx,女,越南籍,1994年6月1日出生),2025年05月份以偷渡的方式进入我国广西,后流窜至魏县xxxxxxx村蒋xx家中生活至今,该人涉嫌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蒋xx涉嫌容留、藏匿非法入境外国人。
以上事实有蒋xx的陈述和申辩、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xxx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壹万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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