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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1306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6:09:36点击次数:23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回)行罚决字〔2025〕1306号

违法行为人梁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24年11月21日,因梁x危险驾驶案,被辛集市公安局移送起诉。

现查明:2025年1月20日16时x;魏县xxxxx村梁x因其家庭坟地的事,酒后到其伯母家与伯母常麦x、堂妹梁xx因迁坟地一事引发争吵,后梁x推搡常麦x、并对梁xx实施殴打。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出警视频、违法行为人供述、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梁x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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