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经侦)行罚决字〔2025〕1311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6:09:06点击次数:3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经侦)行罚决字〔2025〕1311号
违法行为人薛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9月25日15时许,我队在工作中发现:违法人员薛xx在魏县魏城镇开元路州宏巷55号魏县xxxxxxxxxxxx村民委员会印章。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薛xx口供、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私刻印章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薛xxx行政拘留十日,因年龄较大不适宜拘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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