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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牙)行罚决字〔2025〕1301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6:05:05点击次数:63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牙)行罚决字〔2025〕1301号

违法行为人任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里镇任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2018年06月26日任xx在邯郸市魏县因为盗窃案被魏县人民法院判拘役四个月。2020年任xx在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因为盗窃案被判拘役四个月。

现查明:2025年09月22日10时许,在工作中发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里镇任x任xx于2025年5月21日非法偷渡边境,进入柬埔寨国家,2025年8月12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柬埔寨王国大使馆开具回国证明,于2025年9月18日办理好手续后回国。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视频、回国证明,违法人行为人供诉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任xxx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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