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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巡)行罚决字〔2025〕1309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6:04:42点击次数:30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巡)行罚决字〔2025〕1309号

违法行为人常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8月21日,常xx在魏县x里镇东候x家中私自储存危险物质(液化气),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以上事实有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燃热办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证人证言,常xx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常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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