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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经文)行罚决字〔2025〕1302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6:04:16点击次数:2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经文)行罚决字〔2025〕1302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9月22日00时许,张xx在魏县人民医院南院内企图拉开一辆灰色轿车门实施盗窃时当场被车主抓住。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音视频资料、违法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五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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