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10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6:03:53点击次数:30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310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因刑事犯罪被判过刑
现查明:2025年8月27日凌晨01时许,张运x在魏县魏城镇xx村张xx家门口狗笼,将张xx的两只拉布拉多犬盗走。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公安天网监控资料、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张运x的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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