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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野)行罚决字〔2025〕1308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6:03:24点击次数:3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野)行罚决字〔2025〕1308号

违法行为人栗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xx号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5月3日23时30分许,在野胡拐乡红湖社区大门口,违法嫌疑人栗x天、郭xx、马xx、张x因故对曹xx进行殴打,经鉴定,曹xx的伤情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鉴定意见、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栗x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元整,因案发时违法嫌疑人栗xxx年龄15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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