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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1288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6:03:00点击次数:42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1288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5月21日凌晨,张xx伙同崔xx在魏县xxxxx区对面的公厕门口,盗窃一辆黑色商务车上的一部手机和一束现金花束。2025年7月份,张xx在魏县诗安月子中心门口,盗窃一辆轿车上的现金两万元。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报警人陈述、违法行为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因违法行为人张xxx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故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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