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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94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33:30点击次数:31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94号

违法行为人任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5月24日以来,任xx多次给刘xx发送短信进行恐吓、侮辱,严重干扰了刘xx的正常生活。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报案人陈述、短信记录、违法行为人任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任xxx行政拘留五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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