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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89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33:07点击次数:3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89号

违法行为人田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4月27日20时许,田xx在魏县魏城镇马于xx华中学八年级三班内将刘x汇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刘x汇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田xx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田xxx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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