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98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32:45点击次数:3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98号
违法行为人裴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9月09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裴xx(百果园工作人员),与受害人张xx(蜜雪冰城工作人员),双方因店门前流水问题发生争执,后违法行为人裴xx用一个泡沫材质的泡沫箱子砸了张xx头部,随后又用手掌打了张xx脸部一下。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证人证言、现场视频以及违法行为人裴xx的供诉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裴xxx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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