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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99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32:22点击次数:3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99号

违法行为人路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00时许之后,路xx在魏县魏城镇xxxxx区内将李xx的黑色丰田锋兰达汽车损坏。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监控视频,违法行为人路xx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路xxx行政拘留十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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