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1300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31:39点击次数:3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1300号
违法行为人郭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xxxxx区xx楼xxxxx号2,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9月22日13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5年9月12日16时14分,郭xx驾驶牌号为鲁xxxxxx的小型汽车行至邯郸市魏县辖区xxxx村南100米处,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且因醉驾驶机动车被处罚,驾驶证被吊销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1mg/100ml。
以上事实有第一次处罚决定书、视频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x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x罚款贰仟元整,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x合并执行罚款叁仟元整,并处行政拘留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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