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仕)行罚决字〔2025〕1284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29:42点击次数:33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仕)行罚决字〔2025〕1284号
违法行为人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7月16日10时许,蒋xx将废弃的土倒置空地上时,遭到本村郭xx的阻挡,蒋xx辱骂了郭xx。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接处警视频、违法人蒋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蒋xxx行政拘留三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七十岁以上老人行政拘留处罚不予执行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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