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1281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28:59点击次数:2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1281号
违法行为人许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于2024年4月17日凌晨许xx、王xx、郝x佐、张x易、驾驶迈腾xxxxxx汽车在魏县县城内盗窃范xxxxxxx传祺M8商务汽车内现金5000元,中华烟7盒。杜xx、马xx、王xx、崔xx,驾驶沃尔沃xxxxxx汽车在魏县县城内盗窃白色商务汽车内现金1700元,盗窃奔驰汽车内黄xx(中x)香烟两条,盗窃大众汽车内黄金手链一条。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及违法人许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许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因 违法行为人王亚鹏因作案时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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