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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4〕0529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27:06点击次数:1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4〕0529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4月17日凌晨王xx伙同杜xx、马xx、崔xx,驾驶沃尔沃汽车xxxxxx窜至魏县盗窃白色商务汽车内现金1700元,盗窃奔驰汽车内黄xx(中x)香烟两条,盗窃大众汽车内黄金手链一条。王xx、郝x佐、张x易、许xx,驾驶迈腾xxxxxx汽车于2024年4月17日凌晨窜至魏县盗窃范xxxxxxx传祺M8商务汽车内现金5000元,中华烟7盒。

以上事实有杜xx、马xx、王xx、崔xx,王xx、郝x佐、张x易、许xx八人的笔录,现场视频监控、监控抓拍。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因 违法行为人王xxx,作案时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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