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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泊)行罚决字〔2025〕1270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25:16点击次数:30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泊)行罚决字〔2025〕1270号

违法行为人党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村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9月12日10时许,党xx在魏县xxxxx村因自己的汽车上被邻居家建房的工人溅上水泥灰,与建房的工人薛xx发生争执口角,后对薛x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证人证言、违法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党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年满七十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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