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野)行罚决字〔2025〕1268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24:35点击次数:23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野)行罚决字〔2025〕1268号
违法行为人任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里镇任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9月11日14时许,在魏县野胡拐十六中学内,违法嫌疑人任xx、杨xx因故与安博帅发生争执,后对安博帅进行了殴打。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任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案发时违法嫌疑人年龄十四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 上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魏南罚决字【2024】001号
- 下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