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4〕0522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23:53点击次数:2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4〕0522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县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报警内容:报警人称:盛xx景门口车上物品被盗,有现金和烟 出警情况:2024年4月17日18时30分许报警人范x(联系电话xxxxxx)报警称:盛xx景门口车上物品被盗,有现金和烟。我中队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经了解其停在盛xx景门口车里的现金和一条拆开的香烟被盗。价值1000余x。
以上事实有王xx、郝x佐、张x易、许xx,驾驶迈腾xxxxxx汽车于2024年4月17日凌晨窜至魏县盗窃范xxxxxxx传祺M8商务汽车内现金5000元,中华烟7盒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因违法行为人王xxx,作案时年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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