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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74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23:30点击次数:31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74号

违法行为人任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里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x里镇任x通讯电缆被破坏案,2025年08月29日被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四中队立案侦查。

现查明:2025年09月11日03时许,在魏县魏城镇xx村王xx出租的房屋门口,任保x酒后滋事对王xx对象路xx进行辱骂,并将其大街门推开向院内内扔砖头。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受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违法行为人任保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任x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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