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60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22:36点击次数:30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60号
违法行为人要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里镇西吕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经查:2025年3月15日,因殴打他人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2025年5月15日因盗窃被魏县魏城镇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2025年5月15日因盗窃被魏县刑警一中队行政拘留15日。2025年7月24日因盗窃被魏县刑警一中队拘留10日。
现查明:2025年9月11日2时许,要佳乐伙同他人在魏县xxxxx区盗窃两轮电动自行车电瓶多起,流窜至魏县奥林官邸小区xxxx区盗窃电动自行车电瓶,共获利1300多元。
以上事实有出警视频、报案笔录、违法行为要佳乐的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要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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