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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仕)行罚决字〔2025〕1258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21:42点击次数:2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仕)行罚决字〔2025〕1258号

违法行为人陈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6点39时许,xxxxxx村陈xx与邻居陈xx因下水道排水问题发生争吵,在双方争吵过程中陈xx与陈xx互相辱骂对方。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笔录材料,出警视频及现场调取视频与违法行为人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x行政拘留四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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