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1261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19:35点击次数:30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1261号
违法行为人郭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汐子镇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7月31日10时许,魏县张二庄镇xxxxxx村陈xx在家盖房时,因私自接用张xx家电使用,张xx妻子苏xx在本村牛付xx与陈xx、郭xx互骂,后双方被牛xx劝离到其家门外。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指控、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违法嫌疑人郭xx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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