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55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16:35点击次数:3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55号
违法行为人杨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德政东城名苑北侧-停车场盗窃(治安),2025年07月21日 被魏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立案侦查。
现查明:2025年09月11日03时许,杨xx伙同他在先后在奥林官邸小区内将孙xx、段xx的电车上的电瓶偷走;在魏县xxx区将又将闫xx的电车电瓶偷走;2025年09月12日04时许,杨xx在魏县大北关新民居再次盗窃电车电瓶时被抓获。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受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违法行为人杨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xxx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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