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53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16:03点击次数:24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53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魏城镇谢xx,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9月11日18时许,在魏县魏城镇魏州中学东门对面,王xx伙同雷xx、郭xx对刘xx进行殴打。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出警视频,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王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因违法行为人王xx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捌佰元整,因违法行为人王xxx案发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捌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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