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51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15:33点击次数:27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51号
违法行为人崔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
违法经历: 2023年12月08日,因郝xx等人涉嫌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被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 2024年12月25日00时许,在魏县益民山北边路西“火星人网吧”一楼楼道内,崔xx伙同他人对马xx进行殴打,后经法医鉴定马xx的伤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受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证人证言、法医鉴定、违法行为人崔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崔xxx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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