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东)行罚决字〔2025〕1240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14:46点击次数:31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东)行罚决字〔2025〕1240号
违法行为人冯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凌晨违法人冯xx,韩xx俩人骑着电动车在魏县东代固镇张固社区xxxxxxxx村xx楼下分别将两辆二轮电动车电瓶盗走。
以上事实有报警人笔录,违法人冯xx陈述与辩解,视频影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冯xxx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违法人冯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违法人冯xxx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采取不予执行拘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 上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魏南罚决字【2024】001号
- 下一篇:行政处罚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