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1236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14:23点击次数:40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张)行罚决字〔2025〕1236号
违法行为人郭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在工作中发现:魏县xxxxxxx村郭xx于2025年7月27日将自己的农村信用社账户出借给他人使用,并获利300元。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报案笔录、转账记录、违法行为人郭xx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x罚款贰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300元人民币。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追缴物品清单共1份。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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