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大马)行罚决字〔2025〕1248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13:59点击次数:3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大马)行罚决字〔2025〕1248号
违法行为人范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8月15日上午,驾驶载有装有液化气瓶的电动三轮车(牌照:冀xxxxxx)到魏县大x村乡xxx村,使用倒罐方式为马xx家灌装135元钱液化气。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转账记录、视听资料、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范xxx行政拘留七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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