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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46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12:30点击次数:2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46号

违法行为人刘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05年9月10日凌晨3时许,裴xx伙同刘xx等人在魏县xxxxxx区门口对一辆黑色大众牌途x越野车车内进行盗窃。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报案材料以及违法行为人刘xx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xxx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行为人刘xxx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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