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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东)行罚决字〔2025〕1239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12:10点击次数:30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东)行罚决字〔2025〕1239号

违法行为人韩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6月21日凌晨违法人冯xx,韩xx俩人骑着电动车在魏县东代固镇张固社区xxxxxxxx村xx楼下分别将两辆二轮电动车电瓶盗走。

以上事实有报警人笔录,违法人韩xx陈述与辩解,视频影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韩xxx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人韩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之规定,违法人韩xxx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采取不予执行拘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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