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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院)行罚决字〔2025〕1224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11:44点击次数:2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院)行罚决字〔2025〕1224号

违法行为人崔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9月8日9时x,申xx与崔xx因经济纠纷在院堡镇xx村停车场内发生争执,后二人在申xx车内发生打架。崔xx持剪刀刺伤申xx颈部后申xx掐住崔xx脖子。崔xx持水果刀将申xx右腿刺伤并咬伤申xx右手小臂。

以上事实有接处警视频、监控视频、被害人指认、违法行为人崔xx陈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崔xxx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收缴2把水果刀、剪刀。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物品清单共1份。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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