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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1226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11:03点击次数:88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一)行罚决字〔2025〕1226号

违法行为人牛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沙口集,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9月08日15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牛xx于2025年9悦6日因缺钱花,对籍xx实施“仙人跳”并诬告其强奸。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违法行为人牛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牛xxx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元整,因牛xxx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牛xxx行政拘留十日,因牛xxx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牛xxx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伍仟元整,因牛xxx实施违法行为时,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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