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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27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10:35点击次数:65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27号

违法行为人房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xx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8月27日11时许,在魏县礼贤南街“梨乡购物广场”超市内,房xx故意用手触摸正在干活的超市员工李xx臀部对其进行猥亵。

以上事实有报警人材料、受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违法人房x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房xxx行政拘留七日,因违法行为人房xxx七十周岁以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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