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大辛)行罚决字〔2025〕1235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09:39点击次数:24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大辛)行罚决字〔2025〕1235号
违法行为人陈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11月17日,在魏县大x庄乡xxxx里,大x庄乡xxxxxx村委会调解陈xx一家与李xx一家土地纠纷时,李xx与陈xx发生争吵,随即李xx和陈xx在争吵过程中发生打架。
以上事实有现场视频、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xxx行政拘留三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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