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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1238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03:56点击次数:30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交)行罚决字〔2025〕1238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9月08日11时许,在工作中发现:2025年9月1日13时41分,张xx驾驶牌号为xxxxxx的小型汽车行至龙乡大街xxxxxxxxxxxxxxxxxxxxx区西门门口,实施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第二类机动车、使用伪造机动车号牌(冀xxxxxx)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视频资料、驾驶证 行驶证查询、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罚款壹仟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罚款贰仟元整,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合并执行罚款叁仟元整,并处行政拘留二十日。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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