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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14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03:38点击次数:23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14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xxxxxx号,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8月15日03时许,在魏县xxx区门口趁连高x下车拿东西间歇,王贺x在其出租车上偷走500元现金。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受害人陈述、视听资料、违法行为人王贺x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十日,因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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