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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院)行罚决字〔2025〕1217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03:14点击次数:2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院)行罚决字〔2025〕1217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9月4日20时许,魏县xxxxxx村村民张xx酒后在同心圆xxx村便民服务群发送语音消息对张xx辱骂恐吓,随后张xx到该村党支部书记张xx家敲开张xx家大门与张xx妻子白xx等人发生争执并对其辱骂滋事。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监控视频、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八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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