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边)行罚决字〔2025〕1218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02:51点击次数:33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边)行罚决字〔2025〕1218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村店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14时许,xxxxx村成xx家门口北边,王成x无故辱骂成xx,后王成x使用铁器攻击成xx腹部,导致成xx腹部受伤,经魏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伤情鉴定,成xx腹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笔录、接处警视频、违法嫌疑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元整;由魏县公安局送邯郸市魏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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