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16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02:24点击次数:3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16号
违法行为人郭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5月30日17时许,违法行为人郭xx等人,因一些琐事将张xx拽到魏县魏城镇xx村北地,后郭xx等人殴打张xx、刘xx、朱xx。
以上事实有报警记录、证人证言和违法行为人郭xx的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郭xxx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伍佰元整,因违法行为人郭xxx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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