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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15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5:01:06点击次数:26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魏)行罚决字〔2025〕1215号

违法行为人王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04时许,王贺x伙同他人在魏县智慧城小区x号楼门前将李旺车内的230元现金和一副耳机、木质手串盗走。

以上事实有报案记录、报案人陈述、监控视频、违法行为人王贺x的供认不讳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xxx行政拘留七日,因违法行为人王xxx案发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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