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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1290号

更新时间:2025-10-14 14:59:39点击次数:29次

魏县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魏公(刑)行罚决字〔2025〕1290号

违法行为人张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族,xx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xxxxxxx村,现住址:x省x市xxxxxxxxx,xx,无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09月19日,在工作中发现:经国家反诈大数据平台下发手机卡线索xxxxxx、xxxxxx涉嫌电信诈骗,我单位经核实该两张手机卡属于魏县张二庄派出所辖区居民张xx、张xx名下办理,经侦查,该两张手机卡由张xx儿子张xx(提供手机号:xxxxxx)、张xx儿子张康x(提供手机号:xxxxxx)伙同张x天(提供张手机卡:xxxxxx)一起在其家里拨打诈骗电话。

以上事实有下发线索、违法人供诉、同案人供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xxx罚款叁仟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魏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元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魏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魏县公安局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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